关于偿还垫付对价安排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8-11 来源: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大 中 小] 访问:3698次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各原非流通股股东: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照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已经相关股东会议决议通过,并已于2006年4月20日公告实施方案。根据佛山照明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非流通股股东向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A股股东进行一定数量的现金对价安排,以换取非流通股份的流通权。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A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A股可获得非流通股股东安排的24.50元现金对价(相当于非流通股每股需向流通A股安排2.79442元的现金对价)。
为了使佛山照明股权分置改革得以顺利进行,我委(佛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佛山照明原第一大非流通股股东,已承诺对未能执行现金对价安排的非流通股股东需承担的现金对价安排先行代为垫付。代为垫付后,该部分原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如上市流通,应当向我委偿还代为垫付的款项及其相关期间的利息,或取得我委的同意。按照我委的上述承诺和佛山照明的股权分置改革实施方案,我委已于2006年4月20日代佛山照明其他非流通股股东(即定向募集法人股股东)垫付其所持佛山照明非流通股份为获得上市流通权需承担的现金对价安排。
现我委从2006年7月10日起接受佛山照明原非流通股股东偿还垫付的现金对价安排,并对在2006年8月10日前(含2006年8月10日)偿还的垫付款项免予收取利息。对在2006年8月11日后偿还的垫付款项,我委将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金融机构贷款利率计收从垫付日(即2006年4月20日)至实际偿还日期间的利息。
我委已委托佛山市亿信股权托管服务有限公司(即原佛山证券登记公司)代为办理收取各原非流通股股东偿还的垫付款项的有关手续。请佛山照明各原非流通股股东尽快带备法人单位营业执照、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证券存折、股东代码证和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或个人身份证、股东代码证和证券存折等资料亲自到该公司(地址:佛山市同济西路12号永丰大厦A座四楼,联系电话:0757-83335220、83325516)办理向我委偿还垫付款项的手续。委托代收款银行为兴业银行佛山金城支行(地址:佛山市汾江南路金城大酒店一楼)
另外,在佛山照明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佛山照明已应证券登记机构的要求,将我委代为垫付对价安排的原非流通股份托管至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佛山普澜二路证券营业部的交易席位上。请佛山照明各原非流通股股东尽快带备身份证、证券存折和股东代码卡亲自到该营业部(地址:佛山市普澜二路27号二楼,联系电话:0757-83990968、83990555)完善有关股份托管手续。
特此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OO六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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